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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文件申请后还能撤回修改吗?
申请专利时在申请文件递交后,可能由于各种原因(如发现原申请文件的错误或应委托人的修改要求等)会发现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,此时应当在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主动修改,但这种修改应当符合《专利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。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,客户有可能因某种原因撤回专利申请、专利代理机构也会因一些技术或责任原因而撤回原专利申请,此时应当按照《专利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,对于主动撤回后的专利申请不得再采取其他法律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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